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749號
PCDV,109,司促,4749,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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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49號
債 權 人 劉昆明 
債 務 人 李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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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