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6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賴永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貳仟捌佰柒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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