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1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政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陸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8萬元
整,約定於民國101年1月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3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
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
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 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
整,約定於民國101年1月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
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3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
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
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契據影本,放款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6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政國 │自民國95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245763│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謝政國 │自民國95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88888 │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政國 │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45763│ │月10日起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 │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謝政國 │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88888 │ │月10日起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 │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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