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厚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任金美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零貳萬肆仟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捌萬肆
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柒萬伍
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柒萬零
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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