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88號
PCDV,109,司促,4588,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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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厚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任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零貳萬肆仟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捌萬肆
  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柒萬伍
  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柒萬零
  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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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