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09號
PCDV,109,司促,4509,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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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0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呂進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柒佰零壹元
  ,及其中叁萬柒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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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