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31號
PCDV,109,司促,4431,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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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31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石門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朝吉 
代 理 人 王一潔 
債 務 人 吳保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捌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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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