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梁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叁仟捌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梁志君於民國94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1
月13日起至民國95年0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04日止累計241,442元正
未給付,其中69,947元為本金;171,411元為利息;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梁志君於民國94年0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7月12日起至民國101年07月12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
2月04日止累計378,616元正未給付,其中146,281元為本金
;205,231元為利息;27,10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梁志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8
505632341,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04日止累計173,743元正未
給付,其中46,357元為消費款;123,786元為循環利息;3,6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38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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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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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梁志君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9947 │ │2月0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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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梁志君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146281│ │2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梁志君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6357 │ │2月0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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