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43號
PCDV,109,司促,4343,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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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4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藍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陸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下同)ㄧ○八
  年十ㄧ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藍志宏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
  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
  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
  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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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