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3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簡謙宏即簡政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下同)ㄧ
○八年十ㄧ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95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簡政裕即簡謙宏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
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
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
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
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
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
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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