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11號
PCDV,109,司促,4111,202002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1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債 務 人 林柄逸即林瑞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叁仟肆佰捌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