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10號
PCDV,109,司促,4110,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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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1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債 務 人 許書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玖佰叁拾
  壹元,及自民國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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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