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3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債 務 人 司文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柒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七月六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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