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江漢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漢堂於民國93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30日止累計854,713元正未給付
,(其中221,743元為本金, 632,97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江漢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8
506694606,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30日止累計765,245元正未給
付,其中208,568元為消費款;553,077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9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江漢堂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08568│ │1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漢堂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21743│ │1月31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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