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89號
PCDV,109,司促,3889,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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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8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張宴慈即張金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玖仟貳佰玖
  拾柒元,及其中叁拾玖萬叁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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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