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85號
PCDV,109,司促,3885,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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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8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玉珠即盧林玉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叁佰肆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貳佰叁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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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