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35號
PCDV,109,司促,3835,202002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紀秋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零壹佰肆拾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捌仟零貳拾
  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