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13號
PCDV,109,司促,3813,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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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1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高裕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高裕盛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9年1月12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附證二):(一)消費本金:新臺幣61480元整(約定
  條款第6條)。(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
  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3005元整(約定條款
  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元整(約定條款
  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
  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
  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
  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帳務
  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8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1480 │     │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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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