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76號
PCDV,109,司促,3576,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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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76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郭啟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伍仟柒佰零
  叁元,及其中肆拾陸萬貳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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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