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56號
PCDV,109,司促,3556,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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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56號
債 權 人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債 務 人 華方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柒佰肆拾
  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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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