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33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華順
債 務 人 婁裕鑫
債 務 人 婁林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壹仟肆
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