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04號
PCDV,109,司促,3504,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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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0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陳麗惠(原名:陳鈺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陸佰叁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
  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
  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
  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
  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
  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
  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11-267796-385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95年12月24日
  止,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
  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4518309746906736/464004033
  8348950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六)、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50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麗惠即陳│其中本金貳拾│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282501│鈺婷   │柒萬伍仟貳佰│      │點二     │
│  │元  │     │伍拾玖元自民│      │       │
│  │   │     │國九十五年十│      │       │
│  │   │     │二月二十五日│      │       │
│  │   │     │起     │      │       │
├──┼───┼─────┼──────┼──────┼───────┤
│ 002│新臺幣│陳麗惠即陳│其中本金參拾│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84132│鈺婷   │肆萬零壹佰零│      │       │
│  │元  │     │壹元自民國九│      │       │
│  │   │     │十六年九月三│      │       │
│  │   │     │十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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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