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4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務 人 洪明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捌佰玖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點七八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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