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債 權 人 周勤睿 債 務 人 李庠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壹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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