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11號
PCDV,109,司促,3111,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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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1號
債 權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毅文 


債 務 人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仁昇 
人           號



債 務 人 楊青佩 

債 務 人 楊張月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肆佰玖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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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