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1號
債 權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毅文
債 務 人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仁昇
人 號
債 務 人 楊青佩
債 務 人 楊張月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肆佰玖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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