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62號
PCDV,109,司促,3062,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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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簡國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柒拾叁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
  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
  字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
  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
  請案件,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
  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
  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52,073元整,其中已到
  期本金49,929元整(已到期之本金26,921元與分期交易未清
  償餘額23,008元),應自108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
  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668元、違約金雜費計7
  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776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
  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存款資料、電腦帳單、契約
  及差別循環利率公告、主管機關函文二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國峯  │自民國 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49,929│     │年 12月 31日│      │六六     │
│  │元  │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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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