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20號
PCDV,109,司促,3020,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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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2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劉春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伍佰叁拾壹
  元,及其中柒萬伍仟貳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第三個月( 含) 以上每月計付陸
  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玖萬貳仟零柒拾元,及其中貳拾
  柒萬陸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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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