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陳涵瑜
債 務 人 柯宏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9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月3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6月29日,目前尚欠本
金211,684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
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
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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