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8號
債 權 人 台中消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灥
債 務 人 億成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人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叁仟叁佰貳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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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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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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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2,840元 │108年10月1日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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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7,968元 │108年10月31日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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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4,288元 │108年12月2日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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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4,224元 │108年12月31日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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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4,000元 │108年12月31日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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