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81號
PCDV,109,司促,2681,202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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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威震 


債 務 人 呂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玖萬貳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㈡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伍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零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㈢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七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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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