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37號
PCDV,109,司促,2637,202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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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廖晏晨 
債 務 人 凌振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伍萬壹仟肆
  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捌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壹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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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