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73號
PCDV,109,司促,2373,202002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文鋒 
債 務 人 歐陽正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捌萬捌仟零
  捌元,及依附表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