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61號
PCDV,109,司促,2161,202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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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朱端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肆佰伍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肆佰肆拾叁
  元,及其中伍萬零叁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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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