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朱端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肆佰伍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肆佰肆拾叁
元,及其中伍萬零叁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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