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35號
PCDV,109,司促,1435,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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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冠甫 
債 務 人 陳賢樹即振霖企業社


債 務 人 陳文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柒萬陸
  仟伍佰零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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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