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柏麟即劉嘉俊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鴻斌即劉嘉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貳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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