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90號
PCDV,108,重訴,590,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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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原   告 郭善政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候友宜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李承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三月廿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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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