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88號
PCDV,108,重訴,388,2020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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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被 上 訴人 游維翊 
      黃秉鈞 
      徐建鈞 
      呂素貞 
      周明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徐東昇律師
      劉志賢律師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5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95萬3,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3萬4,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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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