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被 上 訴人 游維翊
黃秉鈞
徐建鈞
呂素貞
周明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徐東昇律師
劉志賢律師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5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95萬3,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3萬4,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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