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13號
PCDV,108,訴,3613,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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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613號
原   告 賈祥  
訴訟代理人 魏威凱律師
被   告 翁一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萬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30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於原告以新臺幣82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便給被告以新臺幣246萬3,3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120萬元,約定應於108年8月31日清償,原告已如數交 付120萬元借款,詎屆期未獲被告清償。被告另於107年11月 10日向原告原告借款人民幣30萬元,約定應於108年11月底 清償,原告已如數交付人民幣30萬元借款,詎屆期亦未獲被 告清償,爰本於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及法定遲延利息。併為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2紙為證; 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從而,原告本於借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120萬元,及自108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人民幣30萬元,及自108 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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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