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486號
PCDV,108,訴,3486,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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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486號
原   告 蔡宗儒 
被   告 王姿方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8 附民字第359 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08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為「TWITCH」網路平台之實況直播主,帳 號為「蛋餅薇涵」。民國107 年1 月間,網路社團爆料另一 名直播主「肉包包」與捐贈(donate、俗稱斗內)新臺幣( 下同)8 萬元之粉絲即訴外人廖柏勛發生多次性行為,並網 路間並瘋傳兩人之性愛影片。「肉包包」於107 年1 月16日 開直播解釋,指控遭訴外人廖柏勛性侵害並以偷拍影片威脅 不得分手。廖柏勛因認「肉包包」說法與事實不符,恰見被 告於其個人臉書粉絲專頁撰文挖苦「肉包包」之解釋不合常 理,乃於107 年1 月17日透過臉書與被告聯繫,希望由被告 邀請廖柏勛進行直播之方式,由廖柏勛公開其與「肉包包」 間之LINE對話內容等,就發生性行為、偷拍性愛影片等事說 明並向「肉包包」致歉。詎被告明知「TWITCH」網路平台實 況直播,係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頁介面,廖柏 勛於進行直播前,已於107 年1 月17日以LINE通訊軟體中明 確表示其曾將性愛影片(全長20餘分鐘,經廖柏勛剪輯為5 分鐘)先後傳給暱稱「Messy Cary(即原告)」及暱稱「姿 媚」、「哈利」之直播主,竟因廖柏勛認原告立場袒護「肉 包包」,為替廖柏勛轉移輿論焦點(俗稱「帶風向」),意 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於107 年1 月18 日下午11時後某時,在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居所 利用網際網路連接至上開網路平台後,以上開帳號進行實況 直播,使不特定之網友得以瀏覽直播內容,並在直播中提示



載有原告照片之臉書頁面後,指稱「散布的話呢,請大家找 這位Messy Cary先生」「縱然八萬哥(即廖柏勛)拍影片, 他錯,可是散布的是他(即原告)」「反正呢,請大家要嘴 砲、要攻擊、要罵人渣、要什麼送中監。散播的是這位人好 不好」「我想要知道為人師表,阿為人師表你身為一位老師 ,你要教導我們國家的棟樑,你今天竟然去散播一個女生被 偷拍的影片,那你還有什麼事情做不出來,那千萬…不知道 那老師是不是教女校欸,阿如果是教女校我跟你講即將會有 一波轉學潮。」等語,以此不實之事項,指摘原告散布廖柏 勛與「肉包包」間性愛影片,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被告刑 事案件部分,業經鈞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易字第409 號刑事 判決認定被告犯誹謗罪,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在案。被告上開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 之行為,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0 萬元等語。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以上開不實之事項,指摘原告散布性愛影 片,足以毀損原告名譽等事實,已據被告於本院刑事庭108 年度易字第409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坦認不諱(下稱刑事卷第 156 頁),核與原告甲○○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高雄地 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13583 號卷第9 至10頁),並有被告直 播影片之譯文、被告之臉書翻拍照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勘驗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 局警鳳分偵字第10770319200 號卷第3 至5 頁、高雄地檢署 107 年度偵字第13583 號卷第6 頁)在卷可證,業經本院調 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查閱屬實。而被告於網路直播中指 稱告訴人為「人渣」、「送中監(送台中監獄,指他人為罪 犯)」等語,乃帶有批評告訴人舉止、品格之負面意味,客 觀上已足以對於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 貶損其評價,然尚未至指謫、傳述具體事實之程度,應屬謾 罵、攻擊性之侮辱言詞;至被告另稱「散布的話呢,請大家 找這位Messy Cary先生」、「散布的是他」「散播的是這位 人好不好」、「你今天竟然去散播一個女生被偷拍的影片, 那你還有什麼事情做不出來」等語,係具體指謫原告散布「 肉包包」遭證人廖柏勛偷拍之性愛影片,易使人誤認原告品 格卑劣,已達使原告之名譽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之評價判斷



,而非單純空泛之侮辱、謾罵,故此部分發言應屬誹謗之行 為。且被告上開行為涉犯誹謗罪,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 度易字第409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在案,有該刑事判決足稽。原告主 張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致原告名譽受有損害之事實 ,堪信為真。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不法侵 害原告名譽,致原告名譽受有損害之事實,已如前述,則原 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洵屬正當。 本院審酌被告與原告及廖柏勛均素昧平生,未經合理查證, 聽信廖柏勛片面之詞,率而於網路直播中揭露原告之臉書帳 號、職業、個人照片等資料,以足以毀損原告名譽、貶損原 告評價之發言,未顧及他人人格尊嚴,實不足取;兼衡其不 法侵害原告名譽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原告精神上痛 苦程度之情形(參原告所提診斷證明書1 件、醫療費用單據 影本20張附於本院卷第35-43 頁可證),暨被告高職畢業、 未婚、名下有投資約100 餘萬元(參附於本院限閱卷內之被 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原告大學畢業、從 事補教業、名下107 年度股利收入31萬餘元等一切情狀,認 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0 萬元實屬過高,應以15萬元為公允 ,原告於此範圍之請求為正當,逾此金額之請求,則非有據 。
六、綜上,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範圍部分,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因 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則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一一審酌,附 此敘明。
九、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民事庭審理,依法免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中又未產生其他



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十、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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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