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749號
PCDV,108,訴,2749,2020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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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49號
上 訴 人 粘丁川 


被上訴人  洪靜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其 上訴即不合法(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09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5,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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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