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35號
上 訴 人 簡懋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三郎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又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未具體陳明其對於第一審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惟由其聲明已記載「原判
決廢棄」等語,可知上訴人係聲明廢棄原判決,並判決如其起訴
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388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