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35號
PCDV,108,訴,2235,2020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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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35號
上 訴 人 簡懋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三郎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又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未具體陳明其對於第一審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惟由其聲明已記載「原判
決廢棄」等語,可知上訴人係聲明廢棄原判決,並判決如其起訴
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388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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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