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855號
PCDV,108,訴,1855,2020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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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5號
上 訴 人 蔡顯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順合光企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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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順合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