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5號
上 訴 人 蔡顯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順合光企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