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39號
PCDV,108,訴,1539,2020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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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蔡美玉
      王玉桂 
      陳聰周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豪門福星第三期社區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65 萬元(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002元(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且需含有「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暨「上訴理由」,上訴狀並附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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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