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蔡美玉
王玉桂
陳聰周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豪門福星第三期社區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65 萬元(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002元(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且需含有「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暨「上訴理由」,上訴狀並附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