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范生鳳
代 理 人 許原浩律師
相 對 人 李玉珍
關 係 人 周樹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所為108 年度監宣字第798 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玉珍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於民 國108 年12月25日死亡,有李玉珍之戶籍資料查詢單、死亡 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裁定撤銷本院於108 年12月27日所為108 年度監宣字第79 8 號民事裁定,並依同法第171 條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