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08年度,36號
PCDV,108,消債聲免,36,202002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念彤(即陳素琴)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律扶助)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銀)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念彤不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01年7月起失業迄今,且患有 椎關節炎,不宜彎腰久站,堪認聲請人自鈞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後迄今,並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工作收入,故 本件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應不免責規 定之適用。再者,聲請人確實於自101年9月6日起至102年5 月9日止分別收受9筆就保給付,每筆新臺幣(下同)22,600 元,共計203,400元;自102年8月20日起至102年10月14日止 ,各收受3筆就保職訓,每筆22,600元,共計203,400元;自 102年8月20日起至102年10月14日止,各收受3筆就保職訓, 每筆22,600元,共計67,800元,政府補助款均會匯入聲請人 銀行存摺內(蘆洲光華路郵局帳戶),且聲請人並提供所有 銀行存摺於鈞院,沒有必要隱匿或不實說明,聲請人於在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已經將自101年9月6日起至102年5月9日 止及自102年8月20日起至102年10月14日止,期間均有收受 政府補助,惟金額部分當時記憶錯誤認定每月21,600元,而 講給律師寫,律師沒有將21,600元乘以期間,該段期間均僅 記載為21,600元,不可能政府給付9個月收入及2個月收入均 為21,600元,一般人一看即知明顯錯誤,鈞院發現上開錯誤 情形,應行文給聲請人查明事實真相,使聲請人有所補充或 陳述或應再命聲請人再補正不完足之資料或在開庭時行使闡 明權,問聲請人事實真相係誤載或故意隱匿,而鈞院並未對 聲請人所記載事項有任何詢問,使聲請人有所答辯說明之機



會,即認為違反後消費者債務清理第134條第8款規定不免責 ,已有所不當,退而言之,聲請人縱有記載上開金額,依新 修法之消費者債務清理第134條第8款規定並未致債權人受到 損害,主要係聲請人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 定應不免責規定之適用,縱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 及第134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其情節亦屬輕微,應得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5條為免責之裁定,爰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56條第3項規定聲請免責等語。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07年11月30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消費者依第134條第2款、第4款或第8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 ,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為免責之聲請,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5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前因 上開規定受裁定不免責之債務人,雖無再重複進行原已終止 或終結清算程序之實益,為使其仍得重建經濟生活,及避免 法律關係久懸不決,新法明定其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 年內,依修正後之規定聲請免責。惟立法者係給予債務人得 重為免責聲請之機會,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經裁量如未符 合修正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2款、第4款或第8款 事由者,始得為債務人免責之裁定;如仍符合修正後上開條 款者,法院則應駁回債務人免責之聲請。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103年3月13日聲請清算,前經本院裁定自103年6月 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 ),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3年12月27日裁定清算程序終 結確定(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債權人等於 該清算程序中分配受償之金額共計14,169元,嗣以聲請人有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8款情事,於104年5月28日以 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不免責,復經本院於104年9 月30日以104年度消債抗字第21號裁定裁定抗告駁回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103年度 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104年 度消債抗字第21號等卷宗查明屬實。現聲請人再度依上列修 正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6條第3項規定聲請免責,則依 上列說明,本院自應依法審酌聲請人有無上列修正後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前段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 ㈡本院104年度消債抗字第21號裁定認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程 序時,已於103年4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聲請人自102 年迄今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 、輔助費)、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 ,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暨陳報 毀諾當時或最近三個月以上之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詳列平 均每月收入或支出之計算式)。」,惟聲請人僅於104年4月 24日陳報其於101年6月失業迄今,且102年4月毀諾當時亦無 工作等語,並未陳報其自101年9月6日起至102年5月9日止分 別收受9筆就保給付,共計203,400元,及自102年8月20日起 至102年10月14日止,收受3筆就保職訓,共計67,800元,亦 未陳報其於102年4月毀諾當時,於102年4月15日曾收受新光 人壽給付4,336元等情形,足認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填載聲請清算前2年收入部分,確有不實之記載,短報 收入共計232,336元(計算式:4,336+203,400+67,800- 21,600-21,600=232,336),且聲請人短報收入之金額顯 逾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受分配金額14,169元,已難認情節輕 微,另本院於103年7月8日再次命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報告書中(見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卷第127 頁),就政府失業補助及政府補助金額均仍記載為21,600元 ,依常理聲請人對其自身財產及收入狀況應知之甚詳,倘其 記載錯誤極為明顯一望及知,聲請人再次陳報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時應能及時發現該錯誤,然聲請人仍未更正其內容 ,迄至本院於104年5月28日裁定聲請人不免責之前,均未更 正其內容,顯難認抗告人僅為單純誤載或記憶錯誤,且本院 亦於104年3月19日給予聲請人到庭陳述之機會,難認有何程 序重大瑕疵之情形,是聲請人上開抗辯顯非可採。是抗告人 顯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定故意於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及違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2條第1項應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之義務 之不免責事由。聲請人雖主張其已提供所有銀行存摺到院, 就政府補助每月21,600元漏未乘以期間,為顯而易見錯誤, 故聲請人並無就財產為隱匿或不實說明等語,衡酌本院分別 於103年4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聲請人自102年迄今每 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輔助費 )、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 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 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暨陳報毀諾當時 或最近三個月以上之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詳列平均每月收 入或支出之計算式)。」及103年7月8日再次命聲請人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見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1號卷第127頁),均未見聲請人陳報短報收入232,336元,



不得以聲請人已委任律師或本院未主動詢問收入狀況之事由 ,即免除如實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之義務,況短報收入232, 336元顯逾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受分配金額14,169元,已難 認情節輕微,堪認債權人已受有損害,是聲請人仍符合修正 後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第156條第3項規定 聲請免責,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 仍得於繼續清償債務達一定數額之比例後,再依消債條例第 142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