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217號
PCDV,108,消債清,217,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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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素梅 
代 理 人 周碧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 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5 人×43元×10份=2,150 元)。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 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 之差距各為何?
三、請提出最新之「債權人清冊」,須載明債權人姓名、有無擔 保品、債權金額、債權發生原因、債權人地址、電話等資料 (請勿僅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為替代)。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3 至105 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0月7 日起至108 年10月6 日止之 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 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六、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6 年10月7 日起至10 8 年10月6 日),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 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 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每月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 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0 8 年10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 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 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 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 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並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 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
八、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身障補助、租 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 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 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 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陳報「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 日 (即108 年10月6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補正下列 說明事項:
㈠日常用品及衣物等費用1,000 元:請提出最近2 至4 個月之 相關證明單據文件,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 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 ㈡房租4,000 元、水費67元、電費500 元、瓦斯費111 元:請 提出106 年10月迄今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每月繳交房租之繳 款證明,以及請至少提出最近3 個月之水費、電費、瓦斯費 繳款證明文件,並列表成冊。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係與何人 同住?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房租、家庭生活費用及分擔比例 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㈢手機電話費700 元、健保費350 元:請提出最近6 個月之繳 款證明文件,並列表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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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