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邱水珍
代 理 人 陳昱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6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6+1) ×43×10=3,010 元】。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係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17樓之房屋或新北市○○區○○街00號12樓之 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 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 ;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 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與聲 請人同住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 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 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 年即民國106 年7 月 4 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 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 日回溯2 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民國106 年7 月4 日至108 年7 月3 日,期間 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 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 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並請提出聲請人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請說明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 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 日回溯2 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06 年7 月4 日至108 年7 月3 日,期間內含伙 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以及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及債務人實 際支出情形及金額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 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 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膳食費7,500 元、交通費1,000 元、租金8,500 元、醫 藥費1,100 元、水費250 元、電費2,200 元、電話費830 元 、網路費1,147 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 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 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九、請聲請人說明其每月支出高額之電費2,200 元,有何必要性 ?
十、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前2 年必 要支出已顯逾其收入所得,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前開不足 部分?請據實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 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 年度以 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 陳報本院。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四、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 、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 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 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
一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 日回溯2 年前即自106 年7 月 4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 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 喪、變更權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