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洪玉雀
代 理 人 黃千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涂菀君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 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1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 人,暫以每人20份 ,每份51元計算:(1 +1 )×51×20=2,040 元。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積欠債務之詳細原因為何?
三、請補正聲請人與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發生債 權債務之原因、時間、經過情形及約定利息為何?雙方間是 否有設定擔保或約定優先受償,或僅為普通之債務性質?是 否有第三人提供擔保?請陳報並提供債權相關之主契約、保 證契約、說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陳報本院,或請重新 更正陳報債權人清冊,否則本院無從審核聲請人之債務總額 。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6 年5 月22日至今,請敘明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 費用之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 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 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 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 數及其姓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 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 回溯二年即106 年5 月22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 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六、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說明書及收入證明切結書所載 ,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內無任何收入,然據聲請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於該年度自南山 人壽股份保險有限公司受有所得1 筆,顯與聲請人之上開陳 報有所出入,恐有違據實報告之協力義務。是請聲請人說明 該筆所得之實際金額及收領原因究係為何?並請重新補正 106 年5 月22日起至108 年5 月21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 件釋明其說。例如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七、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 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 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 之金額各為若干?另請向上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為何後(如無個人保險亦 請註明)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勿僅提出保險單。
九、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存款帳戶,並向各金融機構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連 同「公會核發之查詢結果相關文件」陳報本院。
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6 年5 月 22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十二、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十三、本件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說明書陳報每月支出醫 藥費500 元,就此部分請向本院詳細說明債務人目前身體 健康狀況如何?患有何病症或傷害?該等病疾是否已經治 療痊癒?如否,目前是否仍需定期就醫診治?治療方式為 何?是否仍為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如是,請出具相關醫 院或主治醫師之病歷或診斷證明以釋明佐證,否則本院無 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 活費用數額。
十四、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
(以上均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確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倘若未能一次補正齊全,就未補正部分,亦請一併陳報本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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