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553號
PCDV,108,消債更,553,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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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王湘怡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5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5+1) ×43×10=2,580 元】。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號5 樓之房屋?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 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 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民國106 年10月 14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



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國泰世華銀行開立之帳號003505384295 帳戶中,分別於108 年2 月1 日、108 年5 月20日、108 年 7 月25日、108 年7 月29日存入之18,700元、6,000 元、24 ,000 元、20,000元係由何人匯入?作為何用?六、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06 年10月14日至108 年10月13日,期間內含 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 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七、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是否仍任職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 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 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 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陳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106 年10月14日起迄 今,遭其他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之情形。如現仍受第三人強 制執行扣薪中,請陳報相關事證如扣押薪資命令、債權轉移 命令等,並請陳報聲請人受扣薪前後之薪資數額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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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