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439號
PCDV,108,消債更,439,2020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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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吳麗雯 

代 理 人 涂予彣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麗雯自民國109 年2 月24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 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 3 條、第42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1 人為監督人或管理。」、「法院開始更生程序 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債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 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第75條 第2 項規定,於前項但書情形準用之。本條例施行前,債務 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 準用前二項之規定」,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7 、8 、9 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前配偶外遇棄家不顧多年, 未給予聲請人及2 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並因參加民間互助 會被同學倒會,因此聲請人方以卡養卡產生債務,後雖與台 灣銀行達成協商,卻因擔任胞姐之連帶保證人被債權人強制 扣薪而致不能清償,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程序等語。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曾於民國97年10月9 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銀行)達成前置協商機制協議,約 定採二階段方式清償,第一階段期付金新台幣(下同)5,00 0 元,年利率0%,總期數72期,聲請人自首期繳款日98年1



月10日,依約按期繳交13期款項後,於99年2 月10日應繳之 第14個月期付金,未如期繳付,因此台灣銀行通報銀行公會 協商毀諾,有台灣銀行108 年8 月21日台灣銀行債權管理部 函文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3頁)。是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台灣銀行成立調解而後毀諾,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 ,本院所應審究者為聲請人是否符合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 解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要件, 及聲請人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 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㈡、聲請人主張其於98年任職於雨杰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2 萬 2,800 元,與台灣銀行達成每月清償5,000 元之債務協商後 ,因為擔任胞姐之連帶保證人,而被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扣 押1/3 薪資,致不能清償協商還款之方案等情,業據聲請人 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隆98司執丙字第 00 000號執行命令、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文件為 證(本院卷第109 頁、第153 至155 頁),堪認聲請人毀諾 與台灣銀行協商之清償方案,係出於非己身所能控制之其他 人為事由,具有猝然性而不能預知,非人力所能阻止,而陷 於不能履行承諾償還自己債務之情況,揆諸首揭說明,即屬 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7 項但書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
㈢、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僅有3 張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 分別為1,442 元、303 元、0 元,共計1,745 元等情,有聲 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三商 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0月31日(108 )三法字 第01315 號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151 頁、第201 頁、第295 頁、第305 至30 7 頁)。是本院認定聲請人名下資產為1,745 元。又聲請人 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任職於雨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雨揚公司),每月收入為2 萬6,500 元,雖於108 年9 月1 日轉為正式員工而調高薪資為4 萬5,800 元,然因業務景氣 狀況不穩定而於同年11月15日與雨揚公司達成合意,將工作 內容變動為行政助理,目前每月薪資為3 萬300 元等情,業 據聲請人陳報在卷(本院卷第313 頁),並有雨揚公司109 年2 月6 日雨科(人)字第1090208001號函文說明附卷可參 (本院卷第363 至365 頁)。從而,本院審核聲請人每月可 支配之所得為3 萬300 元。
㈣、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伙食費6,000 元、水費205 元、電費942 元、瓦斯費800 元、手機費911 元、勞健保費



3 ,580元、交通費1,280 元、房租費1 萬7,000 元,聲請人 之母扶養費2,000 元,共計3 萬2,718 元(本院卷第313 頁 、353 頁)等情,並提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費通知 單、臺灣電力公司繳費通知單、房屋租賃契約書、遠傳電信 繳款通知等文件為證(本院卷第167 至185 頁、第331 至34 6 頁)。惟查,聲請人就瓦斯費800 元及交通費1,280 元, 並未提出相關單據證明,故本院無從認定是否屬實,是此部 分之費用均應予刪除;聲請人每月給付之勞保費及健保費為 2,465 元,有薪資表在卷可考(本院卷第247 頁)。聲請人 所提出91年間簽訂之租賃契約為每月租金1 萬7,000 元(本 院卷第79頁)。聲請人雖陳稱房東於109 年1 月起調漲房租 為1 萬8,000 元(本院卷第313 頁),然聲請人未提出房屋 租賃契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審酌,本院無從認定自10 9 年1 月後有調漲房租之情狀,故本院認定聲請人租賃之房 屋每月租金為1 萬7,000 元。又審酌聲請人目前與其子女共 同居住,子女均已成年且均有正當職業,自應共同分擔租金 及家庭生活費用,是聲請人每月應負擔租金之1/3 即應為5, 667 元。至於聲請人主張其女兒109 年10月結婚,故不負擔 房租等情,則未提出任何佐證資料,況聲請人女兒目前既仍 共同居住於租賃房屋,自應共同負擔房租。另本院衡酌聲請 人之家庭親屬狀況、工作型態、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 認上開其餘必要支出費用項目未逾一般人生活程度,尚屬合 理,惟水費及電費仍應由與聲請人共同居住之子共同負擔, 即聲請人各負擔1/3 水費即68元、1/3 電費即314 元。又查 聲請人母親已86歲,名下有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之不動產,10 6 年度及107 年度全年度所得收入分別為淡水第一信用合作 社股息565 元及500 元等情,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21 至125 頁 )。審以聲請人母親名下雖有不動產,惟作為其本身居住, 且每年除不足1,000 元之股息外,並無其他收入。故聲請人 母親確有不能維持生活而需受子女扶養之必要。又聲請人主 張其母親每月所需扶養費3,000 元,由其負擔2,000 元,尚 未逾越情理範圍,應予准許。故本院核以1 萬7,425 元為聲 請人每月生活費之必要支出數額(包含伙食費6,000 元、水 費68元、電費314 元、手機費911 元、勞健保費2,465 元、 房租費5,667 元、扶養費2,000 元)。㈤、綜上,聲請人名下有資產為1,745 元,每月可處分所得為3 萬300 元,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1 萬7,425 元後,每月仍 有餘額1 萬2,875 元。惟本院審酌聲請人本件更生程序即10 8 年8 月12日時已積欠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債權共324 萬



1,143 元(本院卷第317 頁)。縱使上開債務不再加計利息 ,聲請人亦需清償15.5年(計算式:3,241,143 ÷17,425÷ ÷12≒15.5年),屆時聲請人已逾70歲且逾法定退休年齡65 歲。是以聲請人目前之資力,堪認客觀上已處於不足以清償 債務之經濟狀態,符合消債條例第3 條所規定「債務人不能 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其有無法清償債務之 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 萬元,且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本件無消債條 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至於聲請人 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盡其協力義務積極配合法院,重新調 整收入、支出項目數額,並依誠信原則,提出一符合或高於 聲請人先前自陳之還款清償能力(每月可負擔清償能力約6, 000 元),且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 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 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9年2月24日下午4時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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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雨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雨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