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
原 告 黃連旺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 告 林岑蔚
林家典
林富美
林春美
兼上列四人
共同代理人 林子雅
被 告 莊于淑惠
訴訟代理人 莊琇雲
被 告 黃財貴
黃財富
黃昱騰
黃財澤
黃秀蘭
黃芳樹
廖春婌
黃佩珊
黃修梅
黃媛媛
黃柏景
黃家福
李莊全
李莊貴
李莊錦
李莊仁
李佩珊
黃連興
黃俊穎
黃珀琴
黃千晃
史幼菊
黃敏
黃慧蓉
黃土山
黃茂
黃立然
黃祥
黃懷德
黃國峰
黃翠鶯
黃千穎
陳劉清華
陳科君
陳昭男
李吳秀杏
林李喜雲
林明毅
李重義
于吉祥
于吉文
于吉星
王黃美玉
黃仁傑
李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將兩造之被繼承人黃君治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的應繼分比例分別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財貴、黃芳樹、廖春婌、黃佩珊、黃修梅、黃媛媛、 黃柏景、黃家福、李莊全、李莊貴、李莊錦、李莊仁、黃連 興、黃俊穎、黃珀琴、黃千晃、史幼菊、黃敏、黃慧蓉、黃 土山、黃茂、黃立然、黃祥、黃懷德、黃國峰、黃翠鶯、黃 千穎、陳劉清華、陳科君、陳昭男、李吳秀杏、林李喜雲、 林明毅、李重義、于吉祥、于吉文、于吉星、王黃美玉、黃 仁傑、李宥霖(下稱被告黃財貴等40人),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君治於民國44年5月18日死亡,兩造 均為黃君治之繼承人,共同繼承黃君治遺有如附表一之新北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已辦理 繼承登記。其中被告林李喜雲向法院依法辦理拋棄繼承,但 仍辦理系爭土地的繼承登記,故其應繼分應由其子即被告林 明毅繼承。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遺產,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 規定請求分割遺產,並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 有等語。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黃財貴等40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其中被告林 李喜雲提出書狀陳報伊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二)被告林子雅、林岑蔚、林家典、林富美、林春美答辯:反對 分割系爭土地,希望維持現狀。系爭土地是道路用地,不必 繳稅,財團欲購買系爭道路用地係要增加其他建築容積率, 。被繼承人可能有其他遺產,不能僅就系爭土地單獨分割等 語。
(三)被告黃財富答辯:同意原告主張的分割方法。(四)被告黃昱騰答辯:欲將分得的持分捐給國有財產局。(五)被告黃秀蘭答辯:欲將分得的持分捐給慈善公益團體。(六)被告李佩珊答辯:沒有意見。
(七)被告黃財澤答辯:同意原告主張的分割方法。(八)被告莊于淑惠答辯:同意原告主張的分割方法。四、經查:
(一)兩造之被繼承人黃君治於44年5月1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不動產,已辦理兩造的繼承登記,惟其中被告林李喜 雲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兩造之應繼分
如附表二所示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兩造除戶及現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 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並有被告林李喜雲具狀提出的 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文在卷。
被告黃財富、黃昱騰、黃財澤、黃秀蘭、李佩珊、莊于淑惠 均同意原告之請求。被告林子雅、林岑蔚、林家典、林富美 、林春美等人辯稱可能尚有其他遺產。惟依原告提出之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見卷內原證二 ),被繼承人黃君治僅遺有系爭土地一筆而無其餘遺產。被 告林子雅等人未提出證據證明尚有其他遺產,所辯即難以採 取。另被告黃財貴等40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答辯。依此 事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二)按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從而,原告依該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黃君治遺留如附表一 之遺產,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始提起訴訟,兩 造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規 定,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故本院認 為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別負擔, 始為公平。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冠宇
*附表一:被繼承人黃君治之遺產
┌──┬──┬───────────────┬────┐
│編號│種類│財產標示 │權利範圍│
├──┼──┼───────────────┼────┤
│ 1 │土地│新北市中和區南山段0000-0000地 │1/5 │
└──┴──┴───────────────┴────┘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
┌──┬────────────────┬──────┐
│編號│ 繼承人 │ 應繼分 │
├──┼────────────────┼──────┤
│1 │黃財貴 │1/60 │
├──┼────────────────┼──────┤
│2 │黃財富 │1/60 │
├──┼────────────────┼──────┤
│3 │黃昱騰 │1/60 │
├──┼────────────────┼──────┤
│4 │黃財澤 │1/60 │
├──┼────────────────┼──────┤
│5 │黃秀蘭 │1/60 │
├──┼────────────────┼──────┤
│6 │黃芳樹 │1/72 │
├──┼────────────────┼──────┤
│7 │廖春婌 │1/360 │
├──┼────────────────┼──────┤
│8 │黃佩珊 │1/360 │
├──┼────────────────┼──────┤
│9 │黃修梅 │1/360 │
├──┼────────────────┼──────┤
│10 │黃媛媛 │1/360 │
├──┼────────────────┼──────┤
│11 │黃柏景 │1/360 │
├──┼────────────────┼──────┤
│12 │黃家福 │1/36 │
├──┼────────────────┼──────┤
│13 │李莊全 │2/105 │
├──┼────────────────┼──────┤
│14 │李莊貴 │2/105 │
├──┼────────────────┼──────┤
│15 │李莊錦 │2/105 │
├──┼────────────────┼──────┤
│16 │李莊仁 │1/105 │
├──┼────────────────┼──────┤
│17 │李佩珊 │1/105 │
├──┼────────────────┼──────┤
│18 │黃連興 │1/36 │
├──┼────────────────┼──────┤
│19 │黃連旺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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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黃俊穎 │2/63 │
├──┼────────────────┼──────┤
│21 │黃珀琴 │2/63 │
├──┼────────────────┼──────┤
│22 │黃千晃 │2/63 │
├──┼────────────────┼──────┤
│23 │史幼菊 │2/63 │
├──┼────────────────┼──────┤
│24 │黃敏 │2/63 │
├──┼────────────────┼──────┤
│25 │黃慧蓉 │2/63 │
├──┼────────────────┼──────┤
│26 │黃土山 │1/84 │
├──┼────────────────┼──────┤
│27 │黃茂 │1/84 │
├──┼────────────────┼──────┤
│28 │黃立然 │1/84 │
├──┼────────────────┼──────┤
│29 │黃祥 │1/84 │
├──┼────────────────┼──────┤
│30 │黃懷德 │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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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黃國峰 │1/84 │
├──┼────────────────┼──────┤
│32 │黃翠鶯 │1/84 │
├──┼────────────────┼──────┤
│33 │黃千穎 │1/84 │
├──┼────────────────┼──────┤
│34 │陳劉清華 │1/72 │
├──┼────────────────┼──────┤
│35 │陳科君 │1/72 │
├──┼────────────────┼──────┤
│36 │陳昭男 │1/72 │
├──┼────────────────┼──────┤
│37 │李吳秀杏 │1/24 │
├──┼────────────────┼──────┤
│38 │林子雅 │1/105 │
├──┼────────────────┼──────┤
│39 │林岑蔚 │1/105 │
├──┼────────────────┼──────┤
│40 │林李喜雲 │0 │
├──┼────────────────┼──────┤
│41 │林明毅 │2/105 │
├──┼────────────────┼──────┤
│42 │林家典 │2/105 │
├──┼────────────────┼──────┤
│43 │林富美 │2/105 │
├──┼────────────────┼──────┤
│44 │林春美 │2/105 │
├──┼────────────────┼──────┤
│45 │李重義 │2/21 │
├──┼────────────────┼──────┤
│46 │莊于淑惠 │1/144 │
├──┼────────────────┼──────┤
│47 │于吉祥 │1/144 │
├──┼────────────────┼──────┤
│48 │于吉文 │1/144 │
├──┼────────────────┼──────┤
│49 │于吉星 │1/144 │
├──┼────────────────┼──────┤
│50 │王黃美玉 │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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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黃仁傑 │1/36 │
├──┼────────────────┼──────┤
│52 │李宥霖 │2/105 │
└──┴────────────────┴──────┘